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内蒙古心家宜美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53184493187,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绿地腾飞大厦E座1908。 法定代表人:孙艳,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芹,内蒙古千孚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内蒙古十二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4MA0N5GEWXR,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北方时代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办公楼2-501室。 法定代表人:闫旭,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静国泰,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内蒙古心家宜美装饰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内蒙古十二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敖汉旗人民法院(2019)内0430民初1724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内蒙古十二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内蒙古十二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内蒙古十二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46元,减半收取1023元,由内蒙古十二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润涓 审 判 员 雷 蕾 审 判 员 张淑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