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乔继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于爱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乔继城与于爱刚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6900元,案件受理费236元,利息800元,共计27936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爱刚涉案较多,且名下财产都已被威海法院查封,无其他可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如发现财产线索,申请人有权随时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21)鲁1425民初1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保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