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新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退休干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人,现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被执行人王林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退休干部,内蒙古人。
被执行人郭美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公务员,内蒙古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新建与王林玉、郭美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内0602民初18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00.5万元及利息。
本院查明
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0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王林玉、郭美莲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且于2021年2月27日发出限制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林玉、郭美莲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编号,经查明该保单编号不足以清偿本案中的债务,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另查明被执行人王林玉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9)内0602执恢463号案件、(2019)内0602执恢2349号案件,(2019)内0602执恢2467号案件,(2019)内0602执恢458号案件中的债权,我院已经对上述案件执行款扣划后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过约谈,申请执行人李新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内0602民初1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