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分公司。
负责人:刘冰,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刘木根。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分公司支行(下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刘木根(下称被申请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隐匿、转移资产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33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同意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刘木根的银行存款11,33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 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辛旭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