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海堂,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舟曲县。
被告:谢利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陇南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杨海堂诉被告谢利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海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海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