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钱刚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贵叶,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安徽通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一道河路696号阜阳建工大厦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53275413E。
负责人:李伟,经理。
被告: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大道409号武汉建工科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179207875。
法定代表人:张敏,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刚琪诉被告安徽通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刚琪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刚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刚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