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李某,住江苏省沛县。

被告:王某,住临夏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私下和解为由的撤诉理由成立,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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