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高邮市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被执行人:扬州旭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高邮市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扬州旭腾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扬州旭腾工贸有限公司涉诉案件较多,且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成为多起案件的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020年7月13日,本院(2020)苏1084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浙江**峰新材料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扬州旭腾工贸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苏1084民初30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