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745号甘肃省公路招待所2、3、4楼。
负责人张国民,该营业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金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营业部员工。
委托代理人苏丹,男,甘肃度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董继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营业部与被执行人董继勇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0年11月20日作出的(2020)甘7101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董继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继勇向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营业部支付保险理赔款
14055.72元、未付保费1061.6元、违约金1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87元,申请执行费147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3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董继勇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2021年7月30日止,分四期即每月30号之前向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营业部支付4101.08元;申请执行费147元,被执行人已于2021年3月24日缴纳至法院账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营业部于2021年3月23日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兰州铁路运输法院(2021)甘7101执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