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亚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鹏举,河南瀛开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告:胡青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 被告:李小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明爽,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告:曹爱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鼓楼区。
审理经过
原告高亚萍诉胡青梅、李小三、曹爱玲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高亚萍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亚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亚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亚萍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志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梁松丽 书 记 员 李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