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七台河市鸿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鑫苑小区三期1号楼西侧平房。
法定代表人:张喜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金龙,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李长林,男,年龄不详,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七台河市鸿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长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七台河市鸿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物业费170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7年4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该合同第七条就缴纳物业费的标准及违约责任做出了约定,从2015年1月之后被告一直没有向原告缴纳物业费。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交,故原告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七台河市鸿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证据有瑕疵,应补正后另行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七台河市鸿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