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有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莉莉,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梅,山东津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新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告:张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第三人:河口区新民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卫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7050359262908XD。
法定代表人:张新民,社长。
第三人:张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伟,山东永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有锌与被告张新民、被告张波、第三人张涛、第三人河口区新民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张有锌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有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有锌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8元,因原告张有锌减少诉讼请求,退还原告张有锌案件受理费2058元,减少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有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