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阜新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阜新市海州区海州街**,统一信用代码:912109006896990760。 法定代表人:张青,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景文,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原告阜新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阜新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撤诉; 二、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阜新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成 健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宛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