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艾力江·铁力瓦德,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
被执行人:李小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艾力江·铁力瓦德与被执行人李小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艾力江·铁力瓦德与被执行人李小波达成执行和解,和解协议约定:一、案款共计165072.50元,乙方李小波已经向支付甲方艾力江·铁力瓦德支付100000.00元,乙方李小波尚欠艾力江·铁力瓦德65072.5元,乙方李小波于2021年12月30日前向甲方艾力江·铁力瓦德支付完毕,执行费2376.00元由乙方李小波承担;二、乙方李小波将自己名下的×××吉普牌车辆手续放至莎车法院执行局,并由乙方李小波申请莎车县法院将×××吉普牌车辆手续予以查封(冻结),至65072.5元还款完毕后再将×××吉普牌车辆手续予以解封;三、若乙方不按照此协议履行,甲方艾力江·铁力瓦德可持本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且乙方李小波向甲方艾力江·铁力瓦德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息计算,起算时间为2021年12月30日始至实际还款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艾力江·铁力瓦德与被执行人李小波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案件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125执10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