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宝生,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宏全,广东睦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吉嫦娟,女,黎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与吉嫦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2018)穗仲莞案字第26564号裁决,该裁决确定:1、吉嫦娟应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偿还信用卡项下透支欠款本金27546.6元及支付利息、费用。2、本案仲裁费2351元由吉嫦娟承担。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院查明
经调查,本院发现吉嫦娟无银行存款,在本院辖区无不动产及住房公积金登记。经本院到其户籍地进行调查,证实吉嫦娟已外出务工,长期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虽然吉嫦娟的户籍地在本院辖区,但其长期外出务工,已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吉嫦娟既不在本院辖区内居住,且在本院辖区内无财产,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可向吉嫦娟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综上,对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的执行申请,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