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097323-7,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文昌路河滨新村2幢109室。
被执行人:林伟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审理经过
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林伟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台温泽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林伟雄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9468元及利息,并缴纳诉讼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并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泽国镇商城大道269号月河星苑3幢1303室的房屋,因该房屋价值远大于本案标的,申请人同意暂缓处置。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本案可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16)浙1081执11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