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昭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蓬溪分公司。住所:蓬溪县赤城镇学苑路(城市春天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MA672NJ683。 负责人:谭昭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敬格,遂宁市蓬溪县城南经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08171100016。 被告:何用,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昭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蓬溪分公司与被告何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昭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蓬溪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四川昭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蓬溪分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振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彭 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