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细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雯芹,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少茜,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衡阳江佑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雁城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郭远鹏。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细香与被告衡阳江佑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细香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细香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细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细香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小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张存金 代理书记员 李 晨 校对人:张存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