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亿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山山南路五金机电市场B区14栋117房。 法定代表人朱海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厚政,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丁泽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被执行人申莉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湖南亿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泽喜、申莉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作出(2017)湘0121民初69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丁泽喜、申莉娟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亿达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亿达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厚政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丁泽喜、申莉娟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5月24日、8月10日、8月18日三次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丁泽喜、申莉娟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丁泽喜名下银行存款647.01元、申莉娟名下银行存款1433.78元。 2021年6月18日,本院在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丁泽喜、申莉娟均无住房登记信息。 2021年6月24日,本院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丁泽喜、申莉娟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2021年5月21日,本院委托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在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丁泽喜、申莉娟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和住房登记信息。 2021年5月21日,本院委托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在被执行人丁泽喜、申莉娟户籍地衡阳市雁峰区××镇××村调查,查询到被执行人丁泽喜、申莉娟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没有发现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亿达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厚政,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6月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丁泽喜、申莉娟采取了限制消费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亿达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厚政,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2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0822.7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从2016年2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诉讼费1358元、申请执行费1412.33元,均未执行。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且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杜 外 审判员 付建安 审判员 唐昌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屈 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