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负责人:尹晓鸿,该庭庭长。 被执行人:刘太秀,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住遂宁市经开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20)川0904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刘太秀罚金一案,于2021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刘太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太秀交纳罚金10000元,但被执行人刘太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太秀在银行无存款,在证券、工商、不动产、车管无财产登记。经本院走访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移送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移送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阳本军 审判员 陈 文 审判员 向鹏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俊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