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某,住宁夏吴忠市。
被执行人:冯某,住宁夏吴忠市。
被执行人:任某,住宁夏吴忠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冯某、任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某已履行43162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冯某就下剩案款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即由本院按期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冯某的住房公积金和工资账户存款后,按比例分配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刘某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宁0303执16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