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黄元南路东侧汇金国际香樟苑1-3号楼1单元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6775595519。

法定代表人:郭伟,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雪丽,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周伟,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徐建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建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徐建丰给付执行款162352.98元及逾期利息。

本院立案执行后已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已向徐建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徐建丰名下的财产信息,无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证券、互联网金融、房产、不动产等信息,并通过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徐建丰名下的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徐建丰名下无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已依法向徐建丰发布限制消费令,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本院已依法将徐建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进行失信惩戒;

本院将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其法律后果等已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支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支行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徐建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徐建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支行无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徐建丰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支行发现被执行人徐建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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