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永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君,平度宏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矫立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永刚与被告矫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永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矫立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永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7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5日和2018年11月14日,被告因生活困难,向原告分别借款15000元和600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还。
被告辩称
被告矫立成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5日,被告矫立成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刘永刚现金壹万伍仟元整;2018年11月14日,矫立成向刘永刚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刘永刚现金陆万元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矫立成向原告刘永刚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矫立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矫立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永刚借款本金7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被告矫立成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山东法院网上立案诉讼服务系统提交上诉材料,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七份,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上诉人交纳上诉费。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雪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