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任淑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连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以上二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峰,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杨树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申请人:郝继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
被申请人:郝士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申请人:郝存北,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申请人:河北昌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666号华宸怡园D6-2-602。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100078778410M。
法定代表人:郝士卿,董事长。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任淑珍、王连坤与杨树立、郝继宗、郝士卿、郝存北、河北昌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的(2021)冀0983执保44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杨树立、郝继宗、郝士卿、郝存北、河北昌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查封被申请人郝存北名下的车牌号为冀A×××××的丰田牌汽车一辆;查封担保人王连坤所有的冀J×××××号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宋长宏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任淑珍、王连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杨树立、郝继宗、郝士卿、郝存北、河北昌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郝存北名下的车牌号为冀A×××××的丰田牌汽车的查封。
三、解除对担保人王连坤所有的冀J×××××号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