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叶建宝,男,1964年3月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申请人:温州盛达矿山建设有限公司驻喀拉通克铜镍矿项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廖文彬,系该项目部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叶建宝与被申请人温州盛达矿山建设有限公司驻喀拉通克铜镍矿项目部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叶建宝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温州盛达矿山建设有限公司驻喀拉通克铜镍矿项目部的银行账户资金1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21)新4322民初1098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温州盛达矿山建设有限公司驻喀拉通克铜镍矿项目部的银行账户资金1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