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刘代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保全人:朱绪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刘代群与被保全人朱绪新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2021)湘0703民初28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对朱绪新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该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保全人朱绪新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