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颐龙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沪杭公路1778号104室。
法定代表人:颜加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南,上海智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高电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越球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中浩二路亿源通雪象工业园D栋101。
法定代表人:颜培亮。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9)沪7101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运输费用370,000元、利息损失46,545.48元(以本金37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申请执行人暂计至2020年12月8日止)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暂计至2020年12月8日,暂计2266.25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450元、案件受理费7213元、公告费5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上述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电华在银行的存款433,000元。如上述财产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等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越球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33,000元。如上述财产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