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进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 委托代理人:崔民敬,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潘国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进良诉被告潘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潘国胜协商解决为由,于2018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进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进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陈进良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雪贵 人民陪审员 杨汉全 人民陪审员 叶廷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庆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