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进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 委托代理人:崔民敬,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潘国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进良诉被告潘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潘国胜协商解决为由,于2018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进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进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陈进良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雪贵 人民陪审员  杨汉全 人民陪审员  叶廷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庆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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