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麻栗坡县富东建材店,住所地云南省麻栗坡县城北建材机电市场149号、150号。 经营者:林福东。 被告:黄河。
审理经过
原告麻栗坡县富东建材店与被告黄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6月24日受理。原告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麻栗坡县富东建材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麻栗坡县富东建材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麻栗坡县富东建材店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孝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苏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