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麻栗坡县富东建材店,住所地云南省麻栗坡县城北建材机电市场149号、150号。 经营者:林福东。 被告:黄河。

审理经过

原告麻栗坡县富东建材店与被告黄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6月24日受理。原告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麻栗坡县富东建材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麻栗坡县富东建材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麻栗坡县富东建材店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孝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苏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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