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金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潢川县。
被告:晏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潢川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85076020B。
负责人:安建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克松、曾祥超,公司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原告黄金海与被告晏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信阳平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金海、被告晏伟、信阳平安公司负责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21年1月19日,晏伟驾驶豫S×××××号车辆在潢川县工业大道中轴大道红绿灯路口左转时,与其驾驶的豫S×××××号车辆相撞,致豫S×××××号车辆受损,停运16天,肇事车辆有保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车辆停运损失每天600元,合计96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晏伟辩称,车辆投有保险,由保险公司赔偿,停运损失没有依据,其不承担。
被告信阳平安公司辩称,晏伟在其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豫S×××××号车辆行驶证载明所有人为潢川县益民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不是原告;收入证明,仅是简单的证明,需要核实实际收入的真实性,停运时间过长,收入过高不符合实际,间接损失不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9日10时30分许,被告晏伟驾驶豫S×××××号车辆沿潢川县工业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工业大道中轴大道红绿灯路口左转时,与由东向西黄金海驾驶的豫S×××××号车辆相撞,致豫S×××××号车辆受损。
事故经潢川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晏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金海无责。
潢川县益民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证明,豫S×××××号车辆所有人为黄金海。
豫S×××××号车辆所有人晏伟,事发时,在信阳平安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
原告黄金海为了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2021年2月3日潢川县益民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的证明,内容为,兹有我公司豫S×××××,驾驶员黄金海,因交通事故对方负全责,本出租车营运形式是双班,日收入均600元左右,从2021年1月19日至2021年2月3日,共计16天,金额是96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黄金海为了支持其主张,提交潢川县益民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证明,证明豫S×××××号车辆的平均每天营运收入,但该证明不足以证明豫S×××××号车辆受损期间停运损失的真实情况,应承担不利后果,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黄金海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金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