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泺源大街229号。 法定代表人:尹进才,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高唐县紫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经济开发区超越路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桑志同,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人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高唐县紫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661119.5元或查封其位于高唐县西城农贸市场9-B#楼商业用房9-B商7、商19、商20及高唐县西城农贸市场11#楼商业用房商4(1-2层)、商5(1-2层)、商8(1-2层)、商23楼房七处。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高唐县紫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661119.5元或查封其位于高唐县西城农贸市场9-B#楼商业用房9-B商7、商19、商20及高唐县西城农贸市场11#楼商业用房商4(1-2层)、商5(1-2层)、商8(1-2层)、商23楼房七处。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晓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焦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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