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传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连兴路47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某,江西商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南西路275号。

法定代表人:盖某。

审理经过

原告江西传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受理后,通知原告江西传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1919元,逾期未足额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现原告未按规定的时间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江西传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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