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晓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彭阳县。
被告:何正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彭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孙晓鹏与被告何正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孙晓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何正东支付牛款12300元。事实和理由:孙晓鹏将一头牛出卖给何正东,约定价款12300元,何正东将牛拉走后,经孙晓鹏多次催要,至今未支付价款。
被告辩称
何正东辩称,约定价款17800元,其和孙晓鹏往车上拉牛时,牛掉下土坎,摔断前腿,后孙晓鹏将牛出卖给案外人。其没有责任,不承担责任。
本院查明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8月3日,何正东向孙晓鹏购买一头牛,约定价款17800元,牛拉到车上付款。孙晓鹏与何正东往车上拉牛时,牛挣脱二人掉下土坎,摔断前腿。后孙晓鹏将牛出卖给案外人后获得价款5500元。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孙晓鹏认为牛已经交付何正东,何正东否认,本院结合双方陈述及证人罗某证言,认定牛未交付给何正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孙晓鹏未将牛交付何正东之前,牛摔断前腿导致价格贬损,风险应由孙晓鹏承担。
综上所述,孙晓鹏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孙晓鹏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计54元,由孙晓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