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湛江市永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辉,广东鸿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怡,广东鸿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作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麻章区××××××××××××××××。公民身份号码:440××××××××××××611。

审理经过

原告湛江市永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作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湛江市永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湛江市永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湛江市永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4.38元,由原告湛江市永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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