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原告自述),住大武口区。 被告:白志平,男,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均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李增田,男,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均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军与被告白志平、李增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刘军于2021年2月1日以原、被告自行调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白志平、李增田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8986元,减半收取计4493元,由刘军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书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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