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原告自述),住大武口区。 被告:白志平,男,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均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李增田,男,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均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军与被告白志平、李增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刘军于2021年2月1日以原、被告自行调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白志平、李增田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8986元,减半收取计4493元,由刘军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书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