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吾拉力别克哈布德拉西,男,1983年10月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申请人:加那尔别克哈巴海,男,1987年8月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吾拉力别克哈布德拉西与加那尔别克哈巴海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4322民初45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加那尔别克哈巴海价值3,860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毛肯哈布德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叶尔江胡拉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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