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踏镇石笏管理区陈屋村经济合作社,地址:茂名市电白区马踏镇石笏管理区陈屋村。
村长:陈李实。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林,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陆晋美,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审理经过
原告马踏镇石笏管理区陈屋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陆晋美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马踏镇石笏管理区陈屋村经济合作社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马踏镇石笏管理区陈屋村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