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许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魏县。
被申请人:李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魏县。
被申请人:李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魏县。系被告父亲。
被申请人:刘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魏县。系被告母亲。
审理经过
申请人许某与被申请人李某1、李某2、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2021)冀0434财保305号民事裁定,裁定将被申请人李某1、李某2、刘某名下财产58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许某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李某1、李某2、刘某名下财产58000元的冻结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600元,由申请人许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