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邰正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反诉原告):李秀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焦桂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李秀花、焦桂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言,吉林颖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邰正伟与李秀花、焦桂香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2021年9月9日,李秀花对邰正伟提出反诉。2021年9月29日,邰正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李秀花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邰正伟、李秀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邰正伟撤回起诉。
二、准许李秀花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邰正伟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秀花负担。
审 判 员 范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