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何凤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本溪市明山区。
被执行人张希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被申请人倪金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凤珍与被执行人张希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何凤珍申请追加被申请人黄秀凤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何凤珍称,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希君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但执行依据(2019)辽0504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申请人倪金荣应当对被执行人张希君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倪金荣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9年8月20日,本院作出(2019)辽0504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张希君、被申请人倪金荣偿还申请执行人何凤珍借款二十六万二千七百元及利息。2019年11月12日,因被执行人张希君未能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何凤珍向本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黄秀凤系被执行人张希君配偶。被执行人张希君不能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本案中,被执行人张希君不能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且执行依据已经载明被申请人倪金荣应当偿还欠申请执行人何凤珍借款及利息,故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何凤珍申请追加被申请人黄秀凤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追加被申请人黄秀凤为申请执行人何凤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希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
二、被申请人黄秀凤对本院(2019)辽0504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申请人黄秀凤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页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