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夏争峰创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梧桐巷探矿厂家属院11-1-3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北京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宁夏银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银川开发区光明西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贺贤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夏中欣晶圆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光明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贺贤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夏盾源聚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光明西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贺贤汉,该公司董事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海权,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茹,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案由

案由: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9月3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宁夏争峰创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93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争峰创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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