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中央花园10幢101室、102室、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677565812E。 负责人:郑建华,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琦,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浩瀚,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周道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告:聂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告:邹连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与被告周道香、聂龙、邹连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郑龙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 燕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