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中央花园10幢101室、102室、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677565812E。 负责人:郑建华,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琦,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浩瀚,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周道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告:聂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告:邹连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与被告周道香、聂龙、邹连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郑龙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