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沁县华阳供热有限公司,地址:沁县段柳乡长胜村牛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王强,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瑞,女,沁县华阳供热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姚少光,男,沁县华阳供热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芝兰,女,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沁县华阳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芝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沁县华阳供热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法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沁县华阳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沁县华阳供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