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邵荣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明,执业证号13201200410253576,江苏宁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王巧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陈文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杨儒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邵荣树与被执行人王巧雁、陈文坤、杨儒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6民初6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一、被告王巧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邵荣树偿还代偿款765854.5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8月2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陈文坤以其与王巧雁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王巧雁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二、被告杨儒意对上述款项在600000元及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2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800元由被告王巧雁、陈文坤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王巧雁、陈文坤在向原告给付上述款项时加付此款)”。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查封等执行措施。具体是: 1.被执行人王巧雁、陈文坤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杨儒意名下位于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151号-1-301室、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1号华侨城216幢1单元A1801、A1803、A1804、A1805、A1806、A1807室不动产已依法轮候查封。 2.被执行人王巧雁、陈文坤、杨儒意名下无银行存款。 3.被执行人王巧雁、陈文坤、杨儒意名下无车辆。 4.被执行人王巧雁、陈文坤、杨儒意名下无证券持有登记信息。 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查封房产本院均为轮候查封,已发函首封法院要求参与分配,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查封回执证实。
本院认为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有权自行处置其程序权利,故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7)苏0106执1598号案件的执行。 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武加庆 审判员 齐晓东 审判员 吕 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执行员 徐海军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