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仲龙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执行人:李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审理经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323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生效之后,审判庭移送执行,现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现查明,被执行人仲龙飞拥有沭阳县水木清华7幢3单元202室(不动产权证号:苏(2017)沭阳县不动产证明第0015674号),沭阳县新康嘉园12幢2单元301室(不动产权证号:沭阳县房权证沭城字第××号、沭国用(2015)第01804号)房产两处。被执行人李闯拥有沭阳县城内大街115#3幢5单元310室(不动产权证号:苏(2016)沭阳县不动产权第0013513号)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仲龙飞拥有的位于沭阳县水木清华7幢3单元202室(不动产权证号:苏(2017)沭阳县不动产证明第0015674号)、沭阳县新康嘉园12幢2单元301室(不动产权证号:沭阳县房权证沭城字第××号、沭国用(2015)第01804号)房产两处。 二、查封被执行人李闯沭阳县城内大街115#3幢5单元310室(不动产权证号:苏(2016)沭阳县不动产权第0013513号)房产一处。 三、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房屋,不得对被查封房屋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限被执行人从查封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对查封的房屋依法处理。 五、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光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