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屯市金汤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华阳路1285-1-6号。 法定代表人:黄朝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屯振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博望街得仁商贸建材综合市场一楼三号。 法定代表人: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钟,新疆梦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第三人:沈友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屯市金汤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屯振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沈友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2021)兵10民初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屯市金汤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北屯市金汤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苟振强 审判员 罗婷婷 审判员 黄婷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燕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