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黑某,男,****年**月**日出生,回族,学生,住临清市未来城B区.

法定代理人:于某,女,****年**月**日出生,回族,居民,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

被告:李某1,男,17岁,学生,住临清市。

法定代理人:李某3,系被告李某1之母。

被告:李某3,女,****年**月**日出生,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李某1之母。

被告:李某2,男,17岁,学生,住临清市。

法定代理人:李某4,系被告李某2之父。

被告:李某4,男,****年**月**日出生,居民,住址同上。

被告:石焕菊,女,****年**月**日出生,居民,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原告黑某与被告李某1、李某3、李某2、李某4、石焕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黑某及法定代理人于某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黑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黑某自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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