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桂玉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被申请人:王振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巢湖市。
审理经过
桂玉好与王振国、周伟、钱远山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桂玉好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775元或等额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桂玉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王振国银行账户存款70775元或等价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