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阎志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 被申请人:山西仲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平阳南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田喜庆。 被申请人:田喜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申请人:常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系田喜庆之妻。
审理经过
申请人阎志霞与被申请人山西仲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田喜庆、常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申请人阎志霞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仲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田喜庆、被申请人常宁银行存款14133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依法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阎志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仲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田喜庆、被申请人常宁银行存款14133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亚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 晨 书 记 员 荣 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