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华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系原告郭华东之妻。
被告程耀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郭华东与被告程耀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华东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耀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华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2、该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都是朋友关系,被告干的建筑行业,当时由于经济紧张,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约定时间1个月偿还,当天写了借条及收到条。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以手中资金紧张为由搪塞,无奈,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程耀灵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2日,被告程耀灵向原告郭华东借款1万元,并于借款当日出具借条及收条一份,借条主要载明“借条今(出借人)郭华东借给(借款人)程耀灵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即¥1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2020年12月12日止,共1个月。借款人:程耀灵身份证号码借款日期:2020年11月12日”。收条载明“收条今收到出借人郭华东借给本人程耀灵现金共计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小写)¥10000.00元。此收条自签字后生效。借款人:程耀灵2020年11月22日130××××****”。2021年4月21日原告郭华东以被告未偿还借款为由起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借条、收条、庭审笔录等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程耀灵于2020年11月22日向原告郭华东借款1万元,并于当日向原告郭华东出具借条及收条,事实清楚,债务应当清偿,故原告郭华东要求被告程耀灵偿还借款1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程耀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郭华东借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25元,由被告程耀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